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原中国人寿本溪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一副经理被罚5万元
辽银保监罚决〔2022〕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谢登威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2105211971
****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县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支公司副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国人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本溪县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寿本司副审理。经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虚构溪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保险被罚事实、理由、中介族自治县支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业务原中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人
经查,寿本司副在你任职期间,经理中国人寿本溪县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虚构溪满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中国人寿本溪县支公司将你经办的学平险和农村小额保险等直销业务虚挂在边某某、李某某、李某、谢某某和尹某某等5名个人代理人名下,共计涉及业务61笔,保费261.84万元,套取佣金62.42万元。上述个人代理人将虚挂业务涉及的佣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返还给你,你将佣金主要用于教育捐赠和走访客户等。你时任中国人寿本溪县支公司团险渠道分管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你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4月18日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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