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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
好景不长网2025-07-06 09:36:19【综合】2人已围观
简介今日1月4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北京市已缓缴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线上申请延长还款期限至2023年12月底,并采取
今日(1月4日),北京保费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市阶北京市已缓缴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段性失业保险、缓缴工伤保险费的项社限参保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申款期可线上申请延长还款期限至2023年12月底,请延并采取不定期、长还分期或逐月等三种方式补缴缓缴的北京保费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阶需要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的段性参保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缓缴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项社限每月申请时间为1日—25日。可申款期
另外,请延北京市社保中心提示,在2023年2月25日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的参保单位,可选择不定期、逐月、分期补缴三种方式之一;在2023年2月25日之后申请的参保单位,不再统一制定逐月和分期补缴的缴费计划,单位需选择不定期补缴方式,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划还款时间。如需修改补缴方式的参保单位,在2023年2月25日前可申请变更为不定期、逐月或分期补缴,在2月25日之后申请变更的参保单位,只能变更为不定期补缴。
当单位选择按照逐月或分期方式补缴时,若未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补缴,还款方式将从违约之日起自动变更为不定期补缴,单位应按照不定期补缴方式,最晚于2023年12月征收期结束前缴清缓缴费款。未于2023年12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结束前缴清已缓缴费款的,人社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对未补缴的费款进行处置。
(总台记者 张伟泽 孙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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